依各項英語能力測驗與CEF語言能力參考指標,具有成績證明者,加總分3、5、10、15、20、30分;持有兩張成績證明以上者,僅能擇一高分列計,並須於報名截止日(以交寄郵戳為憑)前檢附證明文件,逾時視同未申請並不予加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