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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本校學生成績考核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訂定。
第二條 學生軍訓成績單獨評量,男生以其所受軍訓課程,女生以其所受護理與軍訓課程為準。
第三條 學生軍訓成績評量,男女生均以其所受軍訓課程為準。
第四條 學生軍訓成績之考查分日常考查、期中考試及期末考試成績三種,男女生均以學期成績為準。
第五條 軍訓成績之評量所佔比例如下︰ 以平時考評、期中及期末測驗成績合併核計;平時成績佔百分之四十,期中、期末測驗成績各佔百分之三十,並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男生以軍事學科為準。 二、女生護理與軍事學科各佔百分之五十。 三、平時測驗成績包括︰隨堂測驗、心得報告、作業及出席率等評量之。
第六條 軍訓成績之評量所佔比例如下︰ 一、以平時考評、期中及期末測驗成績合併核計。 二、平時成績佔百分之四十,期中、期末測驗成績各佔百分之三十 三、平時成績包括︰隨堂測驗、心得報告、作業及出席率等評量之。
第七條 軍訓成績不及格者,必修年級必須重修其所不及格之學期課程,不得自行變更。軍訓選修不及格者不必重修,但不給予學分,亦不列計役期折抵天數。
第八條 新生或轉學生,其已修畢之軍訓課程,經查成績及格持有證明者,得採計其已修畢之軍訓成績。
第九條 因故未能參加軍訓課程、期中及期末測驗,事前經學校核准有案者,准予補考一次,其成績依學校學則規定計算之。
第十條 男生因故休學並於服完兵役後再度復學者,若其於服役前有軍訓不及格之學期課程,應予復學後重修,不得以服完兵役之理由申請免修。
第十一條 本辦法未規定事項,依學校學澤等相關法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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