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計畫
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103.04.11)
校長核定(103.04.14)
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通過(111.02.10)
校長核定(111.02.17)
壹、依據:
一、教育基本法第8條第2與5項。
二、教育部109年7月21日臺教學(五)字第1090097594B號令修正發布「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貳、目的:
鑑於校園霸凌事件為學生嚴重偏差行為,對兩造當事人、旁觀者身心均將產生嚴重影響,為防制校園霸凌事件,建立有效之預防機制及精進處理相關問題,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參、實施對象:本校教職員工及學生。
肆、執行策略(三級預防):
一、一級預防(教育與宣導):
著重於學生法治、品德、人權、生命及性別平等教育,培養學生尊重他人與友愛待人之良好處世態度,運用完善宣導教材、辦理學校相關人員研習活動,分層強化行政人員、教師及學生對於霸凌行為之認知與辨識處理能力。
二、二級預防(發現處置):
透過與內埔警察分局完成簽訂「校園安全支援約定書」,強化警政支援網絡;擴大辦理記名及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調查表,對反映個案詳查輔導;如遭遇糾紛事件,除應迅即判斷屬偶發或霸凌事件,並依據校園霸凌事件處理作業流程(校園霸凌事件處理作業流程圖如附件1),循「發現」、「處理」、「追蹤」三階段,成立校內「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
三、三級預防(輔導介入):
啟動輔導機制,配合諮商中心積極介入霸凌、受凌及旁觀學生輔導,必要時協請專業心理醫師實施輔導,務求長期追蹤觀察,導正學生偏差行為。若霸凌行為已有傷害結果產生,如屬情節嚴重個案,立即通報警政及社政單位協處及提供法律諮詢,以維護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權益,必要時將個案轉介至專業諮商輔導矯治。
伍、執行要項:
一、教育宣導:
(一)加強實施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奠定防制校園霸凌之基礎。
1.研編並運用各類教材及充實宣導資料,以利教育實施。
2.將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融入軍訓及通識等課程,並適時於相關課程結合重大事件實施機會教育。
3.結合民間、公益團體及社區辦理多元活潑教育宣導活動,深化學生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
4.透過教師研習,實施法治教育、品德教育、人權教育、生命教育及性別平等教育相關研習,增強教師知能。
5.運用法治教育人才庫(法務部全球資訊網-法務資料庫-學校法治教育人才資料庫),辦理各項法制教育。
(二)推動每學期「友善校園週」活動,並規劃辦理以反霸凌、反毒及反黑為主軸的相關系列活動。
(三)結合教師進修、導師研習、校園安全工作暨學生活輔導會議、軍訓會報等時機,實施,實施防制校園霸凌專題報告,強化教育人員防制校園霸凌知能與辨識能力。
(四)配合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各項研習、評鑑、優良選拔及學生才藝競賽、個案研討及表揚大會等活動。
(五)每學期結合校務會議、導師會議(研習)或教師進修時間。
(六)常設成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由校長或副校長擔任召集人,其成員含括教師代表、學務人員、輔導人員、家長代表、學者專家、學生代表;會議召開時,得視需要邀請具霸凌防制意識之專業輔導人員、性平委員、法律專業人員、警政、衛生福利、法務等機關代表,共同負責防制校園霸凌諸般工作之推動與執行(編組表如附件2)。
(七)全面加強學生家長對校園霸凌防治與權利義務之認知。
(八)透過社區力量與周邊商店,共同協防不法情事,維護學生校外安全與防範不法情事。
二、發現處置:
(一)教育部設0800200885(耳鈴鈴幫幫我)24小時免付費投訴電話;本校反霸凌投訴電話為08-7782149,由生活輔導組為受理窗口,受理反映校園霸凌事件,並立即列管處理。
(二)五專一、二年級於每年4月、10月辦理乙次記名及不記名「校園生活問卷」(生活問卷調查表範例如附件3、統計表如附件4)普測,並追蹤問卷反映個案,詳予輔導。
(三)設置投訴信箱,並建構校園反霸凌網頁,提供學生及家長投訴,並宣導相關訊息及法規(令),遇有投訴,由專人處置及輔導。
(四)發現疑似「霸凌」行為時,立即列冊查明追蹤輔導,如發現符合霸凌通報要件,並確認為霸凌個案者,即應依規定通報校安系統並啟動輔導機制。
(五)本校學輔人員(含教官)、教師,遇霸凌個案時,應主動聯繫學生家長協處。
三、輔導介入:
(一)學生發生疑似霸凌個案,經學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確認,符合霸凌要件,除依校安通報系統通報外,並即成立輔導小組,成員得包括導師、學務人員、輔導教師、家長或視個案需要請社工人員及少年隊等加強輔導,輔導小組應就霸凌者、受凌者、旁觀者擬訂輔導計畫,明列輔導內容、分工、期程等,並將紀錄留校備查。(校園霸凌個案輔導紀錄表如附件5)
(二)若霸凌行為屬情節嚴重之個案,應立即通報警政及社政單位協處,或得向司法機關請求協助。
(三)經學校輔導評估後,對於仍無法改變偏差行為之學生,得於徵求家長同意轉介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實施矯正與輔導;學校輔導小組仍應持續關懷並與該專業諮商輔導或醫療機構保持聯繫,定期追蹤輔導情形,必要時得洽請司法機關協處及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單位,協助輔導或安置。
陸、經費:
本校於學輔專款下編列經費,落實推動本計畫。
柒、訪視與考評:
一、不定期訪視:針對肇生重大事件之單位及學校,教育部採不定期訪視方式,輔導各項防制校園霸凌教育、清查及輔導等工作,以協助工作推展與問題解決。
二、如發生霸凌事件,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3條第1項及兒童及少年保護通報與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辦法第2條及「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落實通報。
三、主動發掘校園霸凌事件,並能妥善處理與輔導者,學校除依權責核予適當之獎勵,並得視情形予公開表揚;凡有違反本法第53條第1項規定應予通報之事實者,得依本法第100條處分;亦即學校隱匿不報或違反24小時內通報處理者,將對當事人、承辦人及業務主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00條之規定處分。
捌、一般規定:
一、在研習辦理上,應著重於職司分層辦理,使各級人員均能明瞭職務上應有之責任與義務。
二、在通報作為上,除應講求時效,注重正確性外,更應防範資料外洩,以確保當事人之隱私。
三、透過密集規劃辦理宣教,透過活潑、多樣化活動,建立學生對霸凌正確認知。
玖、有關校園霸凌事件法律責任如附件6說明。
拾、本計畫如有未盡事宜,另行補充或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