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類別
應受常備兵、補充兵替代役及現役徵集役男,在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上﹝含高級職業﹞學校就讀者,或因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在追訴中,或處有期徒刑在執行中者,經縣市政府核准延後徵集入營。
依法得予緩徵、緩召之應受常備兵及替代役現役爭及之役齡男子(以下簡稱役男)、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國防軍事有必要時,得由內政部、國防部協調有關部會後,會銜報經行政院核准停止辦理一部或全部緩徵、緩召,並得依年次或學校性質等級,廢止已核准之緩徵及緩召,徵召服役。
役男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或裁定感訓處分確定後,移送監獄或感訓處所執行者,司(軍)法機構應通知其戶籍地直轄市、縣(市)政府兵役業務專責機關或單位辦理登記;其經赦免、減刑、假釋、免予繼續執行或執行期滿後,亦同。
(一) 具有後備軍人身份之學生於新生註冊時應繳交退伍令影印本,並填妥兵籍調查表由學校辦理儘
後召集。
(二) 具有後備軍人身份之在學日間部及正規學制同學于在學期間接獲教育召集、勤務召集,或點閱召
集令時,可至生輔組兵役承辦人處,查閱抄寫各團管區司令部核准文號,免除本次召集。以上召
集之免除,必須在召集令接獲後,儘快依法辦理退回召集令,免除本次召集不可置之不理。
(三) 右列第一項學生在學籍尚未核定前接獲役機關徵集令,可持國民身分證、學生證,向學務處生輔
組領取申請暫緩徵專用之在學證明書,逕自向兵籍徵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暫緩徵
集。
(四) 如若中途休學後,復學時必須再繳交退伍令影印本及重填兵籍調查表,重新辦理儘召
凡服義務役軍官、士官、常備兵及替代役役男均可回校辦理軍訓及格成績証明,折抵役期。